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17號
破 產 人 協尚有限公司
統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破產管理人
- 陳鎮宏律師
- (即臨時管理人) 弄33號之2
上列當事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經破產管理人蒐集接管,共得新台幣(下同)241 萬9,780 元,扣除財團費用14萬9,609 元後,尚餘227 萬180 元,業已分配各破產債權人完畢之情,有破產管理人陳鎮宏律師提出之分配報告、實施分配通知書、各破產債權人之匯款帳號回函暨匯款回條聯、收據及破產專戶存摺影本等可稽。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上揭規定宣告本件破產程序終結,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