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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17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17號

破 產 人 協尚有限公司

             統一

法定代理人
甲○○
破產管理人
陳鎮宏律師
(即臨時管理人)     弄33號之2

上列當事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經破產管理人蒐集接管,共得新台幣(下同)241 萬9,780 元,扣除財團費用14萬9,609 元後,尚餘227 萬180 元,業已分配各破產債權人完畢之情,有破產管理人陳鎮宏律師提出之分配報告、實施分配通知書、各破產債權人之匯款帳號回函暨匯款回條聯、收據及破產專戶存摺影本等可稽。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上揭規定宣告本件破產程序終結,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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