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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28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梁哲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28號

聲請人
益盛呢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叁拾捌萬肆仟伍佰捌拾伍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破產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哲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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