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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28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28號

破 產 人 益盛呢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福輝
破產管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破產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顧定軒律師即佳賀國際醫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顧定軒律師即益盛呢羢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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