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2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28號
破 產 人 益盛呢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福輝
- 破產管理人
- 顧定軒律師
上列破產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顧定軒律師即佳賀國際醫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顧定軒律師即益盛呢羢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