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王沛雷
- 當事人益盛呢羢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28號破 產 人 益盛呢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福輝 破產管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破產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顧定軒律師即佳賀國際醫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顧定軒律師即益盛呢羢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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