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4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
    陳玉曆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豪美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亞奎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1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4356號聲 請 人 豪美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亞奎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之12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簡易庭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莊學志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5年度票字第4356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號│ │   (新台幣)   │ │ │ │ ├─┼───────────┼───────────┼───────────┼───────────┼───────┤ │1│93年3月23日 │30,000,000元 │94年3月11日 │95年2月26日 │TH0000000 │ ├─┼───────────┼───────────┼───────────┼───────────┼───────┤ │2│93年3月23日 │30,000,000元 │94年3月11日 │95年2月26日 │TH0000000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