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4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陳玉曆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豪美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亞奎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1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4356號聲 請 人 豪美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亞奎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之12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簡易庭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莊學志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5年度票字第4356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號│ │ (新台幣) │ │ │ │ ├─┼───────────┼───────────┼───────────┼───────────┼───────┤ │1│93年3月23日 │30,000,000元 │94年3月11日 │95年2月26日 │TH0000000 │ ├─┼───────────┼───────────┼───────────┼───────────┼───────┤ │2│93年3月23日 │30,000,000元 │94年3月11日 │95年2月26日 │TH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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