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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79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楊智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792號

聲請人
冠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3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楊智勝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5年度票字第79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號│ │(新台幣) │ │ │ │├─┼───────────┼───────────┼───────────┼───────────┼───────┤│1│94年7月21日 │14,500元 │94年12月31日 │94年12月31日 │CH250415 │├─┼───────────┼───────────┼───────────┼───────────┼───────┤│2│94年7月21日 │15,000元 │94年11月30日 │94年11月30日 │CH250416 │├─┼───────────┼───────────┼───────────┼───────────┼───────┤│3│94年10月13日 │9,000元 │94年11月15日 │94年11月15日 │CH0000000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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