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5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黃小瑩藍雅清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59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贊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之1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8 月2 日本院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46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內湖簡易庭於民國(下同)95年8 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70 元,此裁定已於95年9 月4日送達於上訴人甲○○及乙○○,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又上訴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合議庭以95年度救字第42號裁定駁回確定,其未依限補繳裁判費,自仍屬於法不合,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瑩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