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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6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黃小瑩陳靜芬高愈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63號

上訴人
辰泰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被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4 月1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意旨略以:有關銀行得辦理之票據業務僅有「票貼」及「墊付國內票款」,本件既非「票貼」,自應屬「墊付國內票款」,原判決認定本件並非「墊付國內票款」,實有違誤,又因本件法律關係為「墊付國內票款」,故依財政部金融局85年台融局㈠字第85553852號函釋,被上訴人原則上不得以票據權利人之地位向上訴人索賠,原判決未說明不採前揭行政函釋之理由,係判決不備理由,又提示付款人為第三人儷能針織有限公司(下稱儷能公司),該備償專戶係第三人所有,銀行尚需透過抵償之方式達到清償效果,抵償後餘款仍歸借款戶所有,並不會發生所有權歸屬銀行之情形,何以在票據提示付款時,卻又將該戶頭視為銀行自己之帳戶,其矛盾處至明,綜上,因認原判決實有違誤云云,並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應駁回或發回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更審。

二、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第一項之上訴或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應行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敘明合於前項規定之理由,逕將卷宗送最高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 第1 項至第3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者而言。蓋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因其訟爭金額不高,或通常不致牽涉複雜之法律問題,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本以不得上訴第三審為原則。惟若為避免法律見解歧異,維持法律之安定,倘訟爭之簡易事件中,涉有「原則上重要性」之法律爭議,遂例外准許提起第三審上訴,俾使第三審法院得有解決此等法律爭議之機會。因此,倘上訴之理由非屬訟爭之法律問題,或不具原則上之重要性,尚不得許其上訴第三審。

三、上訴人雖執上情指摘本院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處,而提起上訴。惟查,有關銀行授信業務,財政部原訂有「銀行對企業授信規範」,對於票據融通固區分有「票貼」、「墊付國內票款」等五款方式,惟該規範於民國89年1 月7 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授信準則」發布後業已停止適用,新發布之授信準則中,已不再使用「墊付國內票款」之分類,且另設概括條款准許其他週轉金貸款之類型,況本件支票業經儷能公司背書轉讓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與儷能公司所訂定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亦非勾載屬於「墊付國內票款」,是原判決認其尚非「墊付國內票款」,並無違誤。又查,財政部金融局85年台融局字第85553852號函,僅屬行政機關之函令,本院並不受其拘束,且原判決業已說明其函釋內容與本件事實不同,並未不備理由,況財政部金融局嗣另為87年9 月7 日台融局㈠字第87743321號函,認:「關於以支票申辦墊付國內票款時,金融機構是否取得票據權利及得否以無交易基礎之融資性票據申貸乙節,查法律並未對金融機構辦理以融資性票據申辦墊付國內票據之業務作具體規範,國內金融機構承作是項業務之作業程序亦不一致,金融機構是否取得融資票據之所有權當視該金融機構之作業規範而定」等語,已改採不同之見解,是上訴人執該行政機關85年函釋為主張,尚屬無據。至於第三人儷能公司於被上訴人設置之備償專戶,性質上屬於債權契約關係,依其授信契約書之約定,該帳戶由被上訴人以附條件之方式支配,儷能公司在清償債務前並無法自由使用,僅於結算後有餘額時,儷能公司始能行使其對被上訴人之權利(債權),與所有權概念並不相同,又被上訴人使用該帳戶提示票據,如有兌現,其票款亦於結算後有餘額時,儷能公司始能行使權利,與前揭情形並無不同,亦無矛盾之處。

四、從而,上訴人前開上訴理由所指,不能認為本件訴訟涉及之法律上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而有進一步闡釋之必要,上訴人以其個人意見指摘本院判決,實無理由,倘許可其上訴,實有害於訴訟經濟,是本件上訴自不應許可。

五、據上論斷,揆諸上揭說明,上訴人之第三審上訴為不應許可,應駁回其上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 第3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對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瑩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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