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69號
- 反訴原告
- 摩比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訴訴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周志安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佑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第2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玖仟零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