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69號反訴 原告 摩比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訴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周志安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佑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第2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玖仟零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