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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6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介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69號

反訴原告
摩比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訴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周志安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佑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第2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玖仟零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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