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王本源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上訴人摩比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樓之4
- 被上訴人佑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69號上 訴 人 摩比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4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周志安律師 被上訴人 佑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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