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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6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俞慧君王怡雯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69號

上訴人
摩比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樓之4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被上訴人
佑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壹項應更正如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慧君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判│雖未經他造同意,亦得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2 │
│決│項第3 款定有明文。上訴人即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提│
│正│起反訴,主張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下稱:被上訴人)應負│
│本│除主張與被上訴人之請求抵銷外,就餘額13萬1,177 元提起│
│記│反訴,核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被上訴人雖不同意上訴人所│
│載│提反訴,本院仍許其提起,合先敘明。                  │
├─┼──────────────────────────┤
│更│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正│雖未經他造同意,亦得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446 條第2 │
│後│項第3 款定有明文。上訴人即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提│
│記│起反訴,主張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下稱:被上訴人)應負│
│載│債務不履行及瑕疵擔保之損害賠償責任,就該損害賠償債權│
│內│除主張與被上訴人之請求抵銷外,就餘額13萬1,177 元提起│
│容│反訴,核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被上訴人雖不同意上訴人所│
│  │提反訴,本院仍許其提起,合先敘明。                  │
├─┼──────────────────────────┤
│附│原判決正本漏繕「更正後記載內容」欄第5行,應予增列。 │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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