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78號
- 上訴人
- 鴻固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中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榆富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育生律師
- 被上訴人
- 震榮精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復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紹源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20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