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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78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鍾任賜施月燿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78號

上訴人
鴻固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許中銘律師
複代理人
王榆富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被上訴人
震榮精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20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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