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48號
- 聲請人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風聖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3年度存字第169 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3年度存字第169 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4 期債票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准以等值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甲類第5 期登錄債券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予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122 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臺幣1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4 期債票,並以本院93年度存字第169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