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梁哲瑋
- 法定代理人蔡謝碧綘、乙○○
- 原告村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玄○○、新萬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10號聲 請 人 村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謝碧綘 相 對 人 玄○○ B○○ 黃○○ 天○○ 地○○ 癸○○ 壬○○ E○○ C○○ 巳○○ 辰○○ 卯○○ 宙○○ 亥○○ 丑○○ 戊○○ 庚○○ 宇○○ 丁○○ A○○ 未○○ 辛○○ 丙○○ 午○○ 酉○○ 相 對 人 新萬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己○○ 子○○ 甲○○ 寅○○ 申○○ 戌○○ D○○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於臺灣高等法院80年度上更㈠字第216 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存所辦理擔保提存,業據其提出臺灣高等法院80年度上更㈠字第216 號民事判決書、本院81年度存字第861 號提存書等件為證,則命供擔保之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僅為受理擔保提存之法院,至為明確,揆諸前揭說明暨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等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返還提存物,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林豐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