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梁哲瑋
  • 法定代理人
    蔡謝碧綘、乙○○

  • 原告
    村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玄○○新萬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10號聲 請 人 村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謝碧綘 相 對 人 玄○○ B○○ 黃○○ 天○○ 地○○ 癸○○ 壬○○ E○○ C○○ 巳○○ 辰○○ 卯○○ 宙○○ 亥○○ 丑○○ 戊○○ 庚○○ 宇○○ 丁○○ A○○ 未○○ 辛○○ 丙○○ 午○○ 酉○○ 相 對 人 新萬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己○○ 子○○ 甲○○ 寅○○ 申○○ 戌○○ D○○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於臺灣高等法院80年度上更㈠字第216 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存所辦理擔保提存,業據其提出臺灣高等法院80年度上更㈠字第216 號民事判決書、本院81年度存字第861 號提存書等件為證,則命供擔保之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僅為受理擔保提存之法院,至為明確,揆諸前揭說明暨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等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返還提存物,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林豐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