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9號原 告 亞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品保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丙○○、甲○○、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500,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4,400 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