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台北市士林區德華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