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32號原 告 甲○○ 被 告 亞訊股份有限公司(即亞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乙○○ 丁○○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6條之1 ,前開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外,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亦為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所明定。本件被告業經主管機關於90年8 月29日撤銷其公司登記,有原告所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資料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即應進行清算,並應以全體董事即丙○○、乙○○、丁○○為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並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