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52號原 告 鑫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肆萬肆仟零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秦慧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