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6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64號
- 原告
- 漁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紅樹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叁仟陸佰元,原告尚欠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