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鎰昌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培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伍佰柒拾捌萬捌仟玖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