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80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景玉鳳律師
李詩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44,8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80號
李詩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44,8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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