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38號原 告 凱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宣昶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陸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零玖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