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 告 映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 劉彥玲律師 郭建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叁拾伍萬伍仟陸佰伍拾伍元貳角,換算新臺幣為壹仟壹佰肆拾叁萬柒仟捌佰柒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9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