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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70號

宣告地役權消滅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明建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宣告地役權消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 項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零參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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