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辰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姿娜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海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核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41,664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3,375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