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王本源
- 法定代理人汪瑞霞
- 上訴人旺鴻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9號再審原告 旺鴻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瑞霞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拾柒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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