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高愈杰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丙○○
- 被告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丙○○ 3樓 丁○○ 甲○○ (送達代收人 游晴惠律師 被 告 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有關停止董事職務、監察人保管印章、補選董事等決議,屬財產權訴訟,惟核無交易價格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是該訴訟標的價額為無法核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按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0,000 元定之,則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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