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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7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高愈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7號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甲○○
3樓
(送達代收人 游晴惠律師被   告 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有關停止董事

職務、監察人保管印章、補選董事等決議,屬財產權訴訟,惟核

無交易價格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是該訴訟標的價額為無

法核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按同法第466 條所

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0,000 元定

之,則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壹萬柒仟參

佰參拾伍元。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伍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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