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7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丁○○
- 原告
- 甲○○
- 3樓
- (送達代收人 游晴惠律師被 告 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有關停止董事
職務、監察人保管印章、補選董事等決議,屬財產權訴訟,惟核
無交易價格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是該訴訟標的價額為無
法核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按同法第466 條所
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0,000 元定
之,則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壹萬柒仟參
佰參拾伍元。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伍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