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0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01號
- 原告
- 祺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3)
- 被告
- 威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即劉淑盡)
- 被告
- 丙○○(即劉淑盡)
- 被告
- 甲○○
- 送達代
-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15條第1項、第20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威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所在地係在台北市松山區,被告丙○○ (即劉淑盡)及 甲○○戶籍地則在台北縣新莊市,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戶籍謄本,在卷可按,原告主張被告丙○○ (即劉淑盡)及 甲○○偽造原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並偽造協議書向衣蝶百貨公司詐領貨款,請求渠等依民法第28條、第184 條、185 條、公司法第23條賠償其損害,不論被告公司所在地、被告丙○○ (即劉淑盡)及 甲○○住所地、侵權行為地,均不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