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51號
- 原告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晟鉦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所簽訂之應收票據融資合約第14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