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83號 原 告 友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玖仟捌佰零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叁佰肆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