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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1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10號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眾嬴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即黃振煌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眾贏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稱眾贏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眾『嬴』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稱眾『嬴』公司)」,關於「被告眾贏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眾嬴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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