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10號
- 原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眾嬴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即黃振煌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眾贏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稱眾贏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眾『嬴』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稱眾『嬴』公司)」,關於「被告眾贏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眾嬴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