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5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54號
- 原告
- 毓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生東路4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捌萬伍仟肆佰零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伍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伍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