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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89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8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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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9 月28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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