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9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92號
- 原告
- 威達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 ○○○○○○○、戊○○○ ○○○ ○○○、甲○ ○○○ ○○○、丙○○○ ○○○ ○○○○ ○○○○、乙○○○○○ ○○○○○ ○○○○○○○○○、吉祥護理之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肆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肆玖百伍拾元。
㈡具狀陳明起訴請求所依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㈢具狀陳明被告吉祥護理之家之組織型態及有無法人人格。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