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92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92號

原告
威達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 ○○○○○○○、戊○○○ ○○○ ○○○、甲○ ○○○ ○○○、丙○○○ ○○○ ○○○○ ○○○○、乙○○○○○ ○○○○○ ○○○○○○○○○、吉祥護理之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肆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肆玖百伍拾元。

㈡具狀陳明起訴請求所依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㈢具狀陳明被告吉祥護理之家之組織型態及有無法人人格。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令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