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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92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92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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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丁○○○ ○○○
被告
甲○ ○○○ ○○
被告
辛○○ ○○○ ○
被告
乙○○○○○ ○○

前列四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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