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Gericom A、甲○○○○○○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35號原 告 Gericom A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進金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進金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58,063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9,9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8,90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