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46號原 告 殷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智育律師 李岳洋律師 黃映智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曼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