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9號
- 原告
-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金星國際飲水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丙○○
- 被告
- 人
- 被告
- 丁○○
- 統一編號
巷1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在卷可憑(約定書第22條),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