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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9號

原告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金星國際飲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被告
丁○○
統一編號

            巷1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在卷可憑(約定書第22條),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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