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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8號

原告
戊○○
原告
原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複代理人
蔡岳泰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裕城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 月2 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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