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1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合傑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1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係因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已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有約定書第1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