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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9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29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贊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肆仟貳

佰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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