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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李瑜娟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先進智慧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99號原   告  先進智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9,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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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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