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先進智慧有限公司、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99號原 告 先進智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9,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