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智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遊戲角色名稱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3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暨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領取寄存送達文書簽名紀錄影本各1 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