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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高愈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17號

原告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銓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雅倫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丁○○
被告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盈潔律師
複代理人
甲○○
4樓

             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 月16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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