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17號
- 原告
-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原告
- 銓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前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顏雅倫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丁○○
- 被告
- 前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劉衡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盈潔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 4樓
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 月16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