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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高愈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17號

上訴人
銓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顏雅倫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玖仟柒佰肆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伍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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