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17號
- 上訴人
- 銓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顏雅倫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玖仟柒佰肆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伍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