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05號
- 原告
- 新航保麗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彩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零柒萬肆仟玖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貳萬零伍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