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05號 原 告 新航保麗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彩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零柒萬肆仟玖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貳萬零伍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