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28號原 告 甲○○ 被 告 亞訊股份有限公司(即亞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乙○○ 丁○○ 之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理由欄第七項第四行關於「權利價值為最高限額新台幣25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權利價值為最高限額新台幣250 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