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44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樂城興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原設臺北縣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原住臺北市
- 兼法定代理人
- 樓
- 被告
- 丙○○ 原住臺北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對被告樂城興業有限公司、被告甲○○及被告丙○○公示送達民國95年5 月9 日起訴狀繕本、95年8 月17日民事聲請狀繕本、本院95年8 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95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95年12月28日再開辯論裁定及96年1 月23日下午2 時35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理由
一、主文所列被告曾依原告聲請為公示送達。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