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5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永泰金城B 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貳仟伍佰捌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