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藍雅清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5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永泰金城B 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貳仟伍佰捌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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