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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
    王本源

  • 當事人
    宏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52號原   告 宏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欣怡 4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昌鍍金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華昌鍍金有限公司、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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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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