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52號原 告 宏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欣怡 4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昌鍍金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華昌鍍金有限公司、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