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83號上 訴 人 仁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士林區德華里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