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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陳靜芬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仁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83號上 訴 人 仁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士林區德華里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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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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